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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一九九四年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商品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署监一[1994]19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3-09

施行日期:2004-08-25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税则委员会〔1993〕3号文件中实施暂定税率商品的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和税率予以明确(见附表),并说明如下:

1、附表中暂定税率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到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文到之前,凡未按附表规定税率及商品范围征税的货物,其所征税款应予调整。

2、各关收到本通知后,应按附表内容及时修改H883暂定税率商品数据库。

3、总署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税号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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