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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装帧人民币出口报关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署监一(1994)19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3-14

施行日期:1994-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出口装帧人民币实行统一管理的函》(银函〔1994〕68号)称:

为了让世界各国更多地了解和认识我国货币,目前一些单位开始经营装帧人民币的出口业务,出口对象一般是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邮票钱币公司或钱币经销商。中国人民银行系我国的货币管理职能部门,该行对出口装帧人民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为了便于海关对此项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经营装帧人民币出口任务的单位,将给海关出具正式公函。

鉴此,对经营出口装帧人民币,海关均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出具的正式公函办理出口手续。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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