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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佛山市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4)15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4-03-08

施行日期:2004-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佛山市区域海关机构设置的请示》(粤府[2002]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佛山海关、顺德海关、南海海关、三水海关、高明海关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副厅级,内设机构按照副处级规格设置),隶属广州海关。

二、核定新组建的佛山海关人员编制798名,在广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所需人员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组建的佛山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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