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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3-31

施行日期:2004-03-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由于欧盟将于2004年5月1日进行第五次扩大,从当日起,我现行输往欧盟纺织品配额类别产品出口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和马耳他(以下简称“新增十国”)将受到中欧双边纺织品配额限制。根据我与欧盟贸易补谈判的结果,现将对上述新增十国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类别情况、配额数量和相关管理措施公布如下:

一、输往新增十国的纺织品配额类别以及配额类别HS分类编码项下产品与扩盟前我现行输往欧盟纺织品类别情况一致(具体类别见附件1)。

二、对我输往新增十国的纺配补偿数量见附件2.该补偿数量将纳入2004年输往欧盟纺织品配额协议数量。

三、对于附件1所列的向新增十国出口的纺织品配额类别产品,自2004年5月1日起从我国出运的纺织品,将实施中欧双边纺织品许可证管理。各地纺织品配额发证机构根据商务部确定的配额数量方案为各相关企业出口到新增十国所实施配额限制的HS分类编码项下产品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纺织品原产地证(以下简称“纺织品出口证书”);出口企业凭纺织品出口证书在出口口岸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进口国海关将查验我主管部门出具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和进口国出具的纺织品进口许可证。

四、对于附件1所列的向新增十国出口的纺织品配额类别产品(包括进口欧盟新增十国原料加工后复出口到同一国家的产品),在2004年5月1日之前自国内出运的纺织品,不纳入双边配额管理。但在2004年5月1日前出运,在2004年5月1日后运抵新增十国的纺织品,按照欧盟要求,须向新增十国的进口主管部门提交足够的证据(如装运提单)证明该笔货物出运日在5月1日之前,方可进入新增十国。

五、对于附件2所列补偿数量以及2004年度商务部通过招标、业绩分配和自主申领等形式已经下达的输欧纺织品配额数量,自2004年5月1日起,可在对欧盟任一成员国(包括新增十国)出口时使用。

六、对于附件2所列补偿数量,商务部将继续按照《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第28号部令)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2001年第688号部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内管理工作,有关配额招标、下达分配方案等事宜将另文通知。

附件1.欧盟对我纺织品设限配额类别清单(略)

2.欧盟扩大对我纺织品配额补偿方案(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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