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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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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10-04

施行日期:1984-10-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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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构成是我国长期的政策。合理利用煤炭和防治由燃煤产生的污染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当前,我国的煤烟型大气污染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降尘和总悬浮微粒普遍超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北方采暖季节二氧化硫污染日益突出,长江以南许多地区出现酸雨。从总体来看,我国的大气污染已成为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突出问题。出现这一严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对煤炭的开发、加工、分配和利用存在着不合理现象造成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煤炭洗选加工的比例不高,燃煤设备简陋,供热方式落后,管理工作跟不上,致使煤炭的综合利用率很低。目前,全国工业锅炉的热效率仅为55%,炊事炉灶热效率为16%、铁路机车热效率不足10%,企业有大量可燃气体和工业余势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反而以废弃物的形式排入环境,不仅污染了大气,而且造成了能源的严重浪费。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煤炭的开采量和消耗量将有大幅度的增长,无烟煤、块煤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小,原煤中所含的灰份、硫份等也将增加,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仅会造成煤炭的大量浪费,而且煤炉型大气污染也将进一步加剧,在一些大中城市将造成严重后果。为了控制大气污染的发展,在近期主要是实行适当的能源政策,开展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合理利用,以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七五”期间对煤炭的加工、分配和利用,城市集中供热,城市气化,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等四个方面的技术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煤炭加工、分配及利用的技术政策

今后长时期内,我国能源构成以煤为主,搞好煤炭的加工、分配,是合理利用能源,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的基本措施。

煤炭加工技术政策

--煤炭销售前,要进行筛选分级;粉煤要加工成型煤出售,以提高热效率和减少二次扬尘。

--研究与发展型煤的直接燃烧和固硫技术,经济有效地减少工业锅炉、窑炉、机车、茶炉的煤烟污染和节约能源。

--饮食行业、机关团体及居民炊事炉灶,要大力推广烧蜂窝煤等型煤,逐步限制烧散煤。

--根据不同需要,研究经济可行的脱烟清洁燃料(包括半焦)、用于民用和无消烟除尘装置的小型窑炉。

--优先发展高硫煤洗选技术,提高煤炭质量,回收硫资源。

--凡用含硫高于1%的原煤制做型煤,要加固硫剂,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

--凡使用挥发份大于15%的煤种,要采用下加煤、上点火的明火反烧方式,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煤炭分配、利用的技术政策

--推行按工业锅炉、窑炉和煤质特性分配煤炭的作法,实行对路供应。

--含硫量小于1%,挥发份低于15%的煤种,优先供应民用。

--高硫煤洗选厂的中煤不得供应城市民用,矸石回收硫铁矿后可供坑口沸腾炉发电。

--高硫煤供给有脱硫装置或有高空排放设施的单位使用。

--推广工业锅炉、窑炉炉渣及除尘器收灰的综合利用,减少二次扬尘。

--研究采用有效技术,以防止煤炭贮运中散粒煤的流失和飞扬造成的污染。

二、城市集中供热技术政策

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是节约能源、综合防治煤烟型大气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要把生产用热和生活用热结合起来,采用多种热源途径,编制供热规划,以集中供热方式替代分散的供热方式。

--发展城市集中供热,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安排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的供热。

--在城市建设热电厂,要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经济合理地实行集中供热。

--常年用热量比较稳定的新建工业区,要限制企业各自建设分散供热的锅炉,发展区域供热。

--靠近城区火电厂的中、低压凝汽式机组,在电负荷可由电网满足时,经过技术经济评价,凡技术成熟、经济上合理的,要改为抽汽式、背压式或降低真空运行,供工业企业用热或利用循环水向公用建筑及居民住宅供热。

--烧油、烧气改烧煤的工业锅炉或旧式锅炉的更新改造及现有锅炉房的扩建,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要充分发挥现有热电厂的供热潜力,并利用电厂锅炉的富余出力,配置尖峰锅炉、尖峰加热器或蓄热器,发展集中供热和提高综合效益。

--老城区的改造要逐步实现集中供热,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集中供热,采用大容量、高效率的热水锅炉,防止多台小锅炉并用。

大力发展600万千卡以上的热水锅炉,取代蒸汽锅炉供热,做到热水锅炉定型化、标准化。

大型企业要回收利用余热资源,替代现有的锅炉群,减少一次能源消耗量。有富余能力的,应合理地向邻近单位供热。

--经济合理地回收利用各种工业低温余热资源,向周围住宅区供热,取代分散供热的小锅炉。

--积极发展太阳能、地热能、核能利用技术,减少矿物能源的消耗,减轻煤烟型大气污染。

三、城市气化技术政策

城市气化是防治煤烟型大气污染重要途径之一。发展城市气化的原则是:先大城市和重点环境保护城市,后中、小城市。有气源条件的中、小城市(包括工矿区),也可优先气化。合理利用多种气源。对于有天然气、焦炉余气、煤矿矿井瓦斯以及石油和化工尾气等可以利用的地区,应充分利用这些气源发展城市燃气。煤炭资源优越的地区,应积极发展煤制气。

--调整天然气的不合理使用,大量压缩锅炉燃气量,以煤顶气,增加城市民用天然气的供应量。

--钢铁联合企业,要积极向城市提供焦炉余气,并用低热值煤气顶替出高热值煤气供给城市民用。

--已向城市供气的中小型焦化厂,应结合大修将单热式焦炉改为复热式焦炉,增加城市燃气供应量。

--液化石油气作为锅炉燃料的部分,应用煤顶替出来,将其中的烷烃石油气供给城市民用。

--严格限制发展土法炼焦,逐步用机焦取代工艺落后、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土焦,将焦炉煤气供给民用。

--可以利用的石油和化工尾气、煤矿矿井瓦斯气等应及早供应城市。

--在有条件的矿区,可建设煤矿坑口制气厂或能源综合利用基地,增加城市燃气的供应量。

--积极利用高浓度有机废水、废渣的厌氧发酵技术,发展工业沼气,或发展小区供气,做为城市的补充气源。

--城市燃气要优先供给城市居民炊事和热水之用,其次供给工业企业工艺上必须使用气体燃料的地点。

--在水资源和低热值煤炭丰富的地区发展小水电和小火电,利用季节性电能和低谷电能,供应民用电热。

四、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技术政策

对燃煤锅炉或其它燃烧设备采取烟气净化措施是减轻煤烟污染的一个主要方面。

燃烧设备技术政策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吨/时的新出厂锅炉,必须采用机械投煤,并配除尘设备,不准制造手工投煤的锅炉。

--没有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地区,锅炉又不符合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有计划地加快锅炉的更新和改造,并配除尘设备。

--在近期能实现集中供热的地区,锅炉可不再进行更新,但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凡已公布淘汰的兰开夏、康尼许、考克兰等污染严重的老式锅炉要限期更新,不准转让使用。

近期改造的燃烧设备要求做到: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吨/时的工业锅炉,要淘汰手工投煤方式,采用链条炉排或往复炉排燃烧。对抛煤机、振动炉排的燃烧方式,要改造炉型和燃烧技术,降低初始烟尘排放浓度。对沸腾炉、煤粉炉,在除尘技术未解决以前,要限制在城区发展。

--蒸发量小于1吨/时的锅炉、小型工业窑炉,要因地制宜地采用无烟燃烧技术。

除尘技术政策

--新建、扩建燃煤电厂,须采用静电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现有燃煤电厂要推行静电除尘、文丘里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努力提高水膜除尘器及多管旋风除尘器的除尘效率。

--工业锅炉应采用高效、低阻、价廉的旋风除尘和湿式除尘技术,改进和完善旋风除尘器中的锁气器和收尘装置。

湿式除尘的污水要经过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城区现有工业及采暖煤粉炉和沸腾炉,在没有条件改用层燃燃烧技术前,要采用高效除尘或实行两级除尘技术,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大型工业窑炉要推广静电、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

--研制新型高效除尘器。

脱硫技术政策

--合成氨厂、炼焦厂、煤气厂等以煤为原料的生产装置,要从煤气中回收硫资源。

--在目前,保证大气环境质量条件下,火电厂的含硫烟气可利用大气的扩散稀释能力,采用高烟囱排放。

在地理和气象条件不利于含硫烟气扩散稀释、人口稠密、工业集中、污染严重的地区要限制电厂装机容量和合理选择电厂厂址。

--积极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烟气脱硫技术,建设示范工程。

--研究并优选适合当地大气净化的树种和栽培技术,在普遍植树的基础上,积极扩大草地面积,推行建筑物的垂直绿化,以减轻空气污染。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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