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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环境标准管理的协调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标函(2001)1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09

施行日期:2001-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局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环境标准管理问题进行了充分地协商,达成了协调意见。现将两局《关于环境标准管理的协调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本协调意见执行。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准管理的协调意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环境标准管理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计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计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标准发布文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签字后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国务院有关办公程序规定的时限由局领导签字并编号后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发布文件中应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字样。标准发布文件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两份。标准正式文本由标准出版单位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正式文本封面应印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字样。

二、机动车、船舶、飞机移动污染源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计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计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和实施时限进行审查,标准发布文件经局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包括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议会纪要)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标准中除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和实施时限之外的其他部分进行审查,按国务院有关办公程序规定的时限由局领导签字并编号后,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发布文件中应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字样。标准发布文件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两份。标准正式文本由标准出版单位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正式文本封面应印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字样。

三、环境基础、环境标准样品两类国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计划、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类国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计划、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计划、审批、编号,两局联合发布。具体形式为:标准正式文本封面应印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字样。

四、临时急需增补的环境标准,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五、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号,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地方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审批。

七、对两局已发布的环境标准按附的处理方案执行(见附)。

附:对环保、技监两部门已发布的环境标准处理方案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环境标准发布的混乱,既有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又有两部门分别发布的,也有两部门单独(一方发,另一方未发)发布的。为了避免这种混乱现象继续下去,影响工作的开展。根据两部门达成的协调意见,现就已发布的环境标准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原则方案:

一、对环保总局单方编号发布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两部门达成的协调意见,由技监局重新编号,两局联合发布。原标准为新标准取代。

二、对技监局单方发布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和原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进行修订论证,经环保总局批准通过后,由技监局重新编号(改变年号)后,两局联合发布。原标准为新标准取代。

三、对环保总局与技监局分别分布的相同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和双方原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进行比较论证和修订,合并成一个标准,经环保总局批准后,由技监局重新编号(改变年号)后,两局联合发布。原两局分别发布的环境标准由新的标准代替。

四、对原由环保总局制定发布,技术监督局编号的环境标准,不需修订的,继续保持不变。需要修订的,按照两局协调意见处理。

五、原环保总局发布的总局标准按协调意见第五条处理,以行业标准编号发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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