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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02]15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11

施行日期:2002-11-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关于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的意见
(市环保局 2002年10月30日)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多年来,我市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实现了同步协调发展,全市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汉江襄樊段水质保持良好。但近年来,由于少数重点污染工业企业未实现达标排放,“小造纸”污染尚未彻底解决,导致小清河、蛮河、滚河、唐白河等汉江支流水质污染还相当严重。为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和湖北省环保局对我市环境污染的整改要求,进一步遏制污染反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环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可持续发展观念。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经济发展、扩大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是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领导必须切实提高对环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发展经济必须先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限期治理未达标企业。国务院明确规定,所有工业企业必须于2000年前实现达标排放。我市部分企业由于停产、破产、租赁、兼并、资产重组等种种原因,未能实现按期达标排放,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危害,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影响到我市对外开放的形象和声誉。按照国家和省里整顿要求,对于目前还没有实现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企业,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无条件实现达标排放。各地、各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确定污染企业年内达标的期限。对于目前有治污设施但不完善或正在进行治污的,要求限期达标;对于目前根本没有治污设施的,实行停产治理;凡到期限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无条件停产治理直至达标。停产治理整顿的企业,环保部门必须监督其停产到位,封停主要生产设施,停止污染物排放。停产治理的企业申请恢复生产的,一律上报市环保局,任何单位不得越权违规批准排污企业恢复生产;治理整顿后恢复生产的企业再次违法超标排污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彻底关停取缔“十五小”企业。我市“十五小”企业虽已全部关停取缔,但仍有少数企业存在“死灰复燃”的条件。为此,各地要进一步开展全面排查,重新核定“十五小”企业名单。对没有执行关停的,要强行断电停水;对虽然关停但未拆除设备的,责令企业限期自行拆除设备;限期内企业不自行拆除的,政府组织强行拆除。11月下旬,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到各地检查关停取缔“十五小”企业拆除设备、转移原料等现场情况,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

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核定全市占工业污染负荷65%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新、改、扩建项目的经营性企业,作为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重点单位,加强排污监控。对未达标的严重污染企业、重点污染企业,要责令安装排放口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严格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对于偷排污染物、停运治污设施的单位,环保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处,并责令限期安装排污口在线监控装置。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严格实行环保审批“一票否决”制,坚决控制新污染。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同时,要对1998年以来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严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凡未办“环评”或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以罚款,直至“三同时”通过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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