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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包装袋的通告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秦政[200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13

施行日期:2003-01-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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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生态环境,消除“白色污染”,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包装袋,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3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含用发泡塑料做壳体的方便食品包装物)和厚度在0.030毫米以下(不含0.030毫米,下同)的超薄塑料包装袋。

二、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可降解或可重复利用的一次性餐具和各种非塑料包装袋,在农村提倡、鼓励使用可降解农用地膜。

三、可降解餐具及塑料包装袋的生产和销售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和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凡在本市区域内销售的可降解餐具,必须印有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和生产日期;全市各商场、市场(含早市、夜市、批发市场)、经营餐饮、洗浴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和使用的厚度在0.030毫米以上的塑料包装袋必须有厚度标志。

四、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加强对经营者销售和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指定销售的专营柜台或摊位,未经指定的柜台或摊位不得擅自出售任何一次性餐具和塑料包装袋。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在市场内设立垃圾箱并负责一次性餐具和塑料包装袋的清扫和回收工作。本市居民和外地来秦人员必须将一次性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投放到指定地点或垃圾箱内。

五、各级经贸、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卫生、交通、旅游、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及责任分工,负责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超薄塑料包装袋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经济处罚(具体罚则见秦政办[2002]153号文件或2002年12月19日《秦皇岛日报》)。

六、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白色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和防治工作的意义,宣传“禁白”工作的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保护环境,抵制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包装袋。

特此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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