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一)贵州路?台西四路?费县路?泰安路?济南路?中山路?四方路?禹城路?胶东路?莱芜二路?合江路?登州路?威海路?南口路?延吉路?福州北路?宁夏路?银川西路?银川东路?松岭路?石老人海边?市区南部海岸线?贵州路所围区域。
(二)沈阳路?温州路?人民路?瑞昌路?南昌路?清江路?308国道?福州北路?敦化路?南京路?辽阳西路?鞍山路?浦口路?沈阳路所围区域。
(三)萍乡路?南昌路?周口路?郑州路?安阳路?洛阳路?四流南路?萍乡路所围区域。
(四)振华路?四流中路?四流北路?娄山山脉?重庆中路?大枣园路?吴夏路?环城北路?重庆中路?振华路所围区域。
(五)重庆中路?大村河?308国道?浮山路?环城南路?重庆中路所围区域。
(六)秋阳路?青威公路?正阳路?长城路?和阳路?308国道?204国道?秋阳路所围区域。
(七)五台山路?嘉陵江西路?阿里山路?黄浦江路?长白山路?珠江路?太行山路?钱塘江路?五台山路所围区域。
(八)澎湖岛街?刘公岛路?崇明岛东路?斋堂岛街?永兴岛路?澎湖岛街所围区域。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05年4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前款所列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的,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环保、计划、经济、财贸、规划、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