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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办函(2003)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10

施行日期:2003-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兰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保险公司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目前各地一般都设立有数家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因此,保险业务并不具有如某些公用企业不可替代的独占经营地位,不应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

二、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的目的,是将其经营活动的某一环节,交由具备专门技术的单位协助把关,并非“指定购买经营者的商品”。

2003年1月1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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