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保险公司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目前各地一般都设立有数家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因此,保险业务并不具有如某些公用企业不可替代的独占经营地位,不应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
二、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的目的,是将其经营活动的某一环节,交由具备专门技术的单位协助把关,并非“指定购买经营者的商品”。
2003年1月1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办函(2003)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10
施行日期:2003-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兰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保险公司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目前各地一般都设立有数家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因此,保险业务并不具有如某些公用企业不可替代的独占经营地位,不应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
二、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的目的,是将其经营活动的某一环节,交由具备专门技术的单位协助把关,并非“指定购买经营者的商品”。
2003年1月1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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