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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监寿险(2004)9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29

施行日期:2004-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寿险公司:

为做好2003会计年度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按精算报表格式要求填报精算评估报告,精算责任人对精算报表内容出具声明书。

《精算报表格式》、《精算报表填写说明》和《精算声明书》以《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的要求为准。

二、各公司应计算法定责任准备金,并按规定填写精算报表相应栏目。

三、一年期以上寿险和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并不得超过年复利7.5%。

四、对于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各公司应以适当的形式在精算评估报告中反映。

五、各公司应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及人身保险险种统计表报达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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