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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环保检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5)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8

施行日期:2005-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环保检测工作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 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提升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严禁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通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流动监督抽检和简易工况法环保定期年检等手段,使尾气超标车辆依法有效治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环保年检线

1、按照国家机动车环保年检与安检相配套原则和技术规范要求,在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内或周围确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环保年检站和年检线,原则上每万辆车建一条年检线,每站建2-3条检测线,满足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年检车辆需求。建设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环保年检线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在取得市环保部门认可、省环保部门认定委托后,按国家规范要求运营。

2、各环保检测站之间建立互联网信息平台,并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数据库联网,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从事检测工作人员通过技术培训、考核监督,取得环保部门统一发放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技术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3、各检测站按规定程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环保驻站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对照机动车年检排放确定限值判断合格与否,达到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超过排放标准的,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经二级以上维修企业治理并出具自检报告,进入环保年检线复检达标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经机动车环保检测站二次复检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车辆,由车管部门强制报废。各机动车凭本年度《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进行安全年检。

(二)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流动监督抽检

由市交警和环保部门抽调专人联合组成三个流动执法抽检组,在进出我市市区主要路口或市区内具备停车条件的路段及机动车停放地点,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流动监督抽检。重点抽检化油器型老旧车辆和黑烟排放严重车辆、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车辆。外地进并车辆凭当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尾气达标有效证件通行,否则按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抽检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

市环保局负责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年检线整体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派员进驻各年检站,依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核发《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

未取得本年度《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车辆,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不予安全性能检测,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年检合格手续及新车上户、转籍过户手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换发营运证。环保和交警部门要联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流动监督抽检,对未在期限内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超标车辆,要依法查处。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实施环保检测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明确检测机构、维修企业、车主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监督员制度,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测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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