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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石环保(2005)4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01

施行日期:200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市局各部门、各单位:

近期,国内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并引发了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给当地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针对此类事件,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各地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工作,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当前,要把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作为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有具体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全面开展各类重点污染源、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生产使用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加大对居民集中区、河流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要求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特别是平山、井陉、矿区、鹿泉、灵寿、行唐、新乐、正定、新华、桥东、长安等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对位于市区地表及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市局岗黄水库水源保护管理站要加强两库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通报当地环保局。

三、各级环保部门也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强防范污染事故的宣传工作。宣教、科技、污控等部门要对污染源周围居民进行有针对性的科普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自我防护、自救互救意识。

四、企业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及时做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工作。要建立信息报送责任制,一旦发生重特大污染事件,当地环保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我局报告污染状况,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对不及时报送情况或隐瞒信息不报的,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六、市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环境执法稽查大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我局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统一信息发布,立即落实处理处置措施,并开展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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