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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并环发[2006]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9

施行日期:2006-04-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个开发区环保部门:

从4月6日开始,各县(市)、区环保局已按市局《关于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所辖区域内2003年9月1日以来的所有工业、房地产开发、医疗和餐饮娱乐服务业等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共清查出80余家违法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决定从4月20日转入第二阶段,用10天时间对上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主要领导要把此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当成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行动,下大力抓紧抓好,做深做细,在全市迅速掀起一个查处违法建设项目的高潮。

二、严查重处,规范管理。对已清理出来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一是对在建项目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对已经生产运营的要强制停止生产(运营),终止其违法行为,并给予经济处罚。二是要依法分类处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的,限期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补办环保审批手续。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和补办手续的,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违法建设项目,立案后速报同级政府,并协调供电、工商等部门,做到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坚决予以关停。三是要对审批权限属于国家和省、市环保局的违法项目按程序及时报告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

三、深挖细查,追究责任。在集中清理整顿阶段各单位要继续排查违法建设项目,边查边处,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对在排查中底数不清、故意瞒报漏报、消极对待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0号令《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在此次集中清理整顿中,市环保局开发处、法规处、监察支队、将组成联合督察小组分赴各县(市)、区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同时宣教中心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对重点违法项目要跟踪报道,对在查处中不予配合的单位及时给予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氛围,从而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五、各单位要把此次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并予4月30日上午将查处情况书面上报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为进一步改善太原市的环境质量,实现率先发展、创新发展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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