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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健全环保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部门:忻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忻政发(2006)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3

施行日期:2006-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市经济要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必须先行。面对目前我市环保欠帐较大的现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忧患意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痛下决心,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环保工作滞后的问题。为此,特提出我市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健全环保工作机制的意见:

一、要树立发展经济环境保护优先的思想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坚持环境优先”和“坚持保护优先”的精神,全市上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必须从思想上加快实现历史性的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在制订经济发展规划和选型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环境容量和与之相应的社会价值、社会文化、社会伦理、社会规范及现行产业政策,对高能耗、重污染项目要严格把关,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既要清旧帐,又不能欠新帐,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时,经济发展要服从环境保护,做到环保优先。

二、为全面实施“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蓝天碧水工程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艰巨。“十一五”期末,要求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污染物排放量年均下降10%,SO2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到2010年下降13.64%,控制在3.80万吨之内,COD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到2010年下降8.64%,控制在11.90万吨之内。重点城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忻州城区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数力争达到260天;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100%.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生态良好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初步形成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的生态经济布局。

在实现完成“蓝天碧水工程”目标中,对我市提出新要求,尤其对忻州市城区、原平市城区;大运高速公路忻州段、五台山旅游线路;汾河、滹沱河、黄河流域忻州段;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芦芽山自然保护区、温泉疗养区、晋陕蒙“黑三角”地区范围内的河曲、保德、偏关三县;原、代、繁铁矿采选工业区和忻州经济开发区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忻府区、原平市、定襄、代县、静乐、宁武、宁武东寨7个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常运行。其它县也要积极行动,在三年内不仅要县城污水处理厂立项,而且要建成运行。汾河流域的水体水质稳定达到《山西省地表水域水环境管理区域方案》的水质标准,滹沱河流域的水体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汾河、滹沱河流域的水体水质力争消灭劣V类水质。河流源头的水质按功能达标,饮用水源要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重点区域的城市空气质量力争达到二级标准。

要完成这些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要对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调整我们的经济发展战略思路。发改委、经委、环保、土地、城建、工商、金融等部门,在项目审批、土地审批、营业证的发放、资金信贷、环评审查等方面都要以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这个宗旨履行自己职能部门的职责,相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三、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首先,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结合,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领导人要追究责任。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要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排污费由环保部门统一核定,环保部门和政府确定后的有关排污费征收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足额核定、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排污费征收上不能乱开免征少征的口子,必须免征少征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机制。要尽快理顺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三同时”审批关,严格实行环保审批一票否决制;土地部门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项目,不得审批用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信贷,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要加强行政监督力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县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加大环境执法的监督考核力度。建立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解决制度,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实行部门之间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环保执法规范化管理,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保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建立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坚决杜绝“违法行为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现象存在。

第三,严格执行环境监管制度。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以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环境容量、以环境容量确定区域许可排污总量、以排污总量分配各单位排污指标、污染物现存量与新增量、削减量统一调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排污总量指标,禁止无证或者超总量排污。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度,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定级,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项目严格,按照产业政策、总量控制和合理布局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不得批准新、改、扩建项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超过区域环境容量总量或未完成区域环境总量控制任务的市、县;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原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的;高能耗、高物耗和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地区,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对未能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没有按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不能搞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依法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每年财政收入的1.5%作为环境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各污染企业要按照要求保证治理污染所需资金的到位,并将政府和企业对环保污染治理资金落实作为整个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当前要重点解决“蓝天碧水工程”资金,加大对节能降耗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要深化环保投入体制和机制改革,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创造条件,采用以奖代补等方法,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加环保建设,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

第五,推行和贯彻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可再生资源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尤其对煤炭等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水资源破坏、地面塌陷引发的耕地、道路、水土流失等方面破坏予以恢复补偿。

第六,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按照“谁排污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市场化原则,推进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等环保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和环保设施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营,鼓励外资、民资投资环境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落实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特许经营权,并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滞纳金。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凡收费不足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为市场化运营创造条件。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费要专款专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费用,不得挤占、挪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模式。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对经治理形成的中水和其它产品,要积极进行协调,鼓励有偿使用。推行排污交易制度,制定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对搬迁企业腾出的占地,搞好开发建设,筹集企业搬迁、改造、提升或转产的资金。

第七,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开展环保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等研究,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组织对污水浓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高难度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加强对煤化工生产的污染防治技术和控制指标体系的研究,有效消除结构性环境隐患。要积极开展环保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县、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固体废物处置、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公开污染源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四、加强环保机构和执法能力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环保队伍

各级政府对所属城市的环境质量要负责,忻府区城区是忻州市所在地,忻府区政府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对忻州城区大气污染治理等环保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工作。其它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积极按照自己的职能全面履职。

市、县环保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变动需征询上一级环保部门意见。要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站必须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应能力标准建设要求,忻州市城区、各县县城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及重点河段监控断面水质逐步实现自动监测,建立环境生态质量指标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能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同时要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环保业务能力强的环保干部队伍。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部门的理论和业务学习。积极营造学习氛围,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基层、学习型环保队伍。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政治理论和环保业务学习。紧紧围绕历史性转变,适应新的形势、任务的要求,强化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需要,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妥善解决群众关注的环保难点热点问题。

广大环保干部要增强对环保事业的奉献精神。弘扬“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中国环保精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深入基层,排忧解难,面向实际,解决问题,不图虚名,不务虚功。时刻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坚持原则,文明执法,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坚持,做人民群众信任的环保使者,达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形成一支强有力的环保卫士。

五、加强环保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来对待,研究制定环保工作的重大决策,及时解决环保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认真履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制,积极完成责任制的任务。真正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上,严格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市环保局分别与县、市区政府、环保局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领导干部要按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各司其责的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着力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自觉履行环保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各行各业各方面的环境保护和管理。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给政府当好参谋,把好环保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自觉行动。要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搭建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平台和载体,鼓励和引导公众、社会团体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中。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社区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环保团体和环保志愿者的积极性,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拓宽公众环保参与渠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充分发挥电视台、电台、报社、网站等媒体的作用,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公布环境质量状况,表彰环保先进典型,曝光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为环保工作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各级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和环境保护工作绩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硬指标。组织人事部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实行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直至提拔重用;对不重视环保工作的,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对完不成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在提拔任用和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相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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