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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6〕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7

施行日期:2006-08-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通报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区街职责。各区街道(乡镇)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各区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确保工作落实。

二、调整垃圾处理费分配比例。为解决基层生活垃圾处理经费不足的矛盾,将市、区、街道(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分配比例调整为4∶2∶4.市财政不再对垃圾处理费收入进行集中调剂。

三、严格收费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除用于必要的征收业务外,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所收经费由各区市容局归集汇总后及时全额上交市财政预算外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按季度结算返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加盖合肥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专用章,由市市容局统一向市财政部门领取,通过各区市容局发放到收费主体单位,各区和收费主体单位要严格票据管理,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四、严肃征收纪律。各区市容局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依法足额征收,严禁乱收费和不按标准随意收费。征收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实行征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征收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教育管理。市、区、街(乡镇)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征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征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征收工作的水平。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政策,以及征收的标准和范围,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认识,营造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良好氛围。

市财政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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