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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海府办〔2007〕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24

施行日期:2007-04-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加, 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日趋突出,成为我市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已威胁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保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光荣称号,关系到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提高城市形象,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关系到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温馨和谐海口”的重要举措。

二、强化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机动车排气检测应列为机动车年度检测项目之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取得排气年度检测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予以通过年检;经检测排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准其上路行驶;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要及时予以报废。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对进入我市的机动车,特别是出租车和公共汽车的选型、排放污染物标准要认真把关,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三、明确责任,建立机动车污染长效管理机制

机动车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系统工程。为了从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全局的高度全方位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制度,形成新车控制,油品监管,在用车定期检测、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检、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一系列监督管理体系。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把机动车年检关,对环保定期监测中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不予年审并禁止上路行驶;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淘汰制度;禁止各类重型货车和农用车进入城市建成区行驶;配合市环保部门定期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检,对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检,经常性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进行监督抽测;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监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检测质量。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机动车维修治理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超标车的维修治理质量;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加大出租车、公交车的“油改气”力度。

(四)海口质量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机动车环保定期监测单位质量技术的认证关,不具备条件的检测单位不予认证,加强对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督检查。

四、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控制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不断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车主的自律意识,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科学规划,大力发展我市可持续交通系统

建立快速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和科学规划道路是解决交通堵塞和大气污染两个发展瓶颈的重大举措。要加快实施城市内道路交通体系科学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采取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实现污染物排放削减的目标。制定和建立城市公交优先的可持续城市交通体系,改善城市道路网,通过畅通道路交通、减少机动车的怠速运行来降低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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