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1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31

施行日期:2007-05-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创建“宜居城市”目标,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消除企业环境污染、保护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为重点,以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通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实现污染物减排,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构建和谐乌鲁木齐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 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李宏斌 市长助理

木拉提。木孜帕尔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任洪岩 市环保局局长

吴 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张峻祥 乌鲁木齐县委常委、纪检委书记

谢 民 天山区副区长

王春柱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马全荟 新市区副区长

周 念 水磨沟区副区长

朱英杰 头屯河区副区长

梁拥国 米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侯卫东 达坂城区副区长

李志干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刘家荣 新疆军区环保办公室文职副局

赵世英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学强 市经委副主任

邓永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袁世俊 市司法局副局长

周耀宇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吕诚忠 市安监局副局长

恩 和 市水务局副局长

哈布力。叶更巴义 市农牧局副局长

张卫民 市规划局副局长

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 市国土局副局长

张志烈 市执法局副局长

成秉钧 市发改委助理调研员

陈 恒 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督查组。

(一)办公室。

主 任:赵世英(兼)

副主任:邱劲松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芮溧红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成 员:马仲举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王 虹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宋向阳 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万新平 市农牧局乡镇企业处处长

浦庆伟 市环保局生态保护处处长

朱文玲 市环保局计划财务法规处处长

万旭荣 市环保局科技宣教处处长

翁 健 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

王秀凤 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处长

毛 泳 市规划局市政规划管理处副处长

辜天军 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李敬阳 市环保局办公室副主任

曾玉梅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副处长

张纪文 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主任科员吴云辉 市发改委农业及地区发展处副主任科员

汪德志 市经委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处科员

联系人:宋向阳

联系电话:4636304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第一督查组。

组 长:邓永明(兼)

成 员:谢 民(兼)

邱劲松(兼)

王 虹(兼)

浦庆伟(兼)

万新平(兼)

王秀凤(兼)

(三)第二督查组。

组 长:杨学强(兼)

成 员:宋向阳(兼)

辜天军(兼)

吴云辉(兼)

汪德志(兼)

(四)第三督查组。

组 长:周耀宇(兼)

成 员:李庆文 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芮溧红(兼)

翁 健(兼)

张纪文(兼)

三个督查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和范围是:

(一)集中整治重点区域和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对违法建设和超标排污,引发环境纠纷和污染事故的生产企业要进行严肃的查处,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要坚决关停。加大对2006年排放不达标的44家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全面完成机场周边区域内的21家污染严重企业的关停、搬迁和青格达湖治理工作。

(二)加强对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居民区和重点保护区域、流域内的企业生产、贮存、运输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加大环境应急设施建设,完善环境案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能力,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对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区域要实行限批。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单位及责任人要严厉惩处。尽快完成200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工作,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高自动化监控水平,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提高环境监督执法能力。完善环境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在日常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乌拉泊水库等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取缔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地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对水磨河、乌拉泊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及可能对水体造成威胁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停业搬迁。对划定的二级水源地加大普查力度,并进行严格管理。

四、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企业环境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的项目进行查处。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违法企业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为专项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及清查摸底阶段(2007年6月1日?6月10日)。

各区(县)按照要求,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及日常执法情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有计划的开展专项行动。6月8日前将领导机构成员名单、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组织相关部门重点对本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2003年以来辖区内其它建设项目以及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并将清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7年6月11日?10月31日)。

各区(县)组织相关部门对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管理、饮用水源地范围内企业违法排污、重点区域和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并依据现场调查结果确定重点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名单。7月27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各区(县)在全面清理和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本辖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将应取缔、关闭、淘汰、停产治理以及限期整改等违法企业名单和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并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查处和整改。10月30日前将查处和整改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重点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区(县)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于11月2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区(县)、各单位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对专项行动实行目标管理。要召开动员会议,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集体联动,市民广泛参与,媒体共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建立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重点明确。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较大,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单位以及奖惩措施,切实将督办任务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各区(县)专项行动的监督和检查,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责任追究。

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认真查处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对因查处不力或虚报、瞒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

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跟踪报道、对环境违法单位曝光和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区(县)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开通12369环境热线电话,引导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五)信息报送。

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各区(县)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报送专项行动信息,每周四将本辖区专项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六)专项考核。

各区(县)专项行动完成情况将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