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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8)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01

施行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湖泊(包括水库,下同)、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湖泊、河流水环境质量的稳步好转,促进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境内的湖泊和河流分属长江、珠江两大流域,是饮用水的重要来源,兼有防洪、发电、航运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是生命保障线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好湖泊、河流水生态环境,关系到流域地区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的生存与安全,关系到“两江”上游生态、用水安全和防洪保安屏障的建立。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重视对湖泊、河流环境的保护,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更是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点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依法关闭、淘汰了一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小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削减水污染负荷,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和保护,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实现了水质的初步好转。但由于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工业布局不尽合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农村污染问题突出以及环境监测、监察能力不足等原因,致使部分监测湖泊、河流断面水质尚未达标,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制约了流域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民生工程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要求、更硬的措施,努力把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环境优先原则,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首要任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确保实现各阶段治污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要贯彻统筹协调、系统管理,依法防治、社会监督,工业、农业、生活污染全面治理,上游、中游、下游协调发展,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合理分配的方针。

(二)近期和远期目标。以红枫湖、百花湖、夜郎湖、万峰湖、乌江渡水库、阿哈水库和北盘江、乌江、赤水河、重安江、清水江为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重点。到2008年年底前,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到2010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保护,红枫湖、百花湖水体水质按功能区要求基本达标,北盘江、三岔河和清水江流域的主要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地表水国控断面达Ⅴ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比例为95%,乌江、赤水河出省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I类,清水江、红水河出省断面水质达到III类;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1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7%,其中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15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8.6%,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9万吨以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8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到2030年,逐步恢复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三、突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一)加强饮用水源污染综合整治。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33号),严格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整治。依法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加大取水点周围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监管力度。按照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和以乡带村的原则,逐步实现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对饮用水源、水厂取水点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快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

(二)继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贵州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加大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废水超标排放而又治理无望的企业。从2008年起,各地要开展集中清理,加快淘汰取缔步伐,赤水河流域重点清理白酒和煤炭企业,北盘江流域重点清理煤炭企业,清水江流域重点清理磷化工企业。在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流域内全面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化工业污染源的全面达标排放管理。积极推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三)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十一五”期间,所有县城以上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中三峡水库上游区(县)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建成投运。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附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建成投运。乌江、赤水河、清水江和重点湖泊流域内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要配套脱氮除磷工艺,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红枫湖、百花湖流域内严格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所有城市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要求,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加强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出水水质达到一级排放标准,限期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加强沿湖泊、河流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逐步实现建制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城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在人口比较集中,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内的“农家乐”产生的废水必须处理后循环利用,禁止就近排入湖泊和河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在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一定范围内要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按照工业污染源管理方式实行监管,集中处置畜禽粪便,废水达标排放。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流域内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田控氮减磷平衡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湖泊作为饮用水源的,其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禁施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从事施用农药化肥强度大的农业活动。

(五)加强船舶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使用环保型船舶。机动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不得向湖泊、河流水体直接排放。2008年年底前,所有进入湖泊和河流的机动船舶都要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各地要制订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

(六)削减湖泊河流内污染负荷。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流域内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水华暴发处置预案,建立打捞藻类或漂浮物作业制度,并妥善处理打捞上岸的藻类或漂浮物,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禁止在作为饮用水源的湖泊内开展投饵养殖。科学制定其他湖泊的养殖水域功能规划,不再扩大现有围网养殖面积,并在3年内逐步降到规定的面积以下。

(七)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在河流源头、重点湖泊和洪水调蓄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优先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依法保护好流域内的林草植被、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在主要河道(口)、湖泊入口和适宜的湖湾等地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实施生态修复,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建设生态湖滨带、前置带,减少水土流失。采取科学调水、合理控闸等措施,加快湖泊、河流水体循环交换,以动制静,以清释污,以丰补枯,净化水质,保证生态水位。

四、强化责任和监督管理

(一)落实领导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是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把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任务和进度,狠抓落实,同时将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本地经济社会评价体系,并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环保局制定并实施跨市(州、地)的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对全省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管,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会同省监察厅建立环保目标责任评估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及主要断面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协调,在治污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对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水污染防治给予重点支持。

(二)严把环境准入关。各地要把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作为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和速度的基础和前提,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大力发展节水型、环保型产业。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流域内经济发展、城乡建设、资源开发以及旅游、养殖、航运等各类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评,确保各类经济活动在流域水环境可承载范围内。禁止在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流域内新建排放有毒废水的新项目,杜绝耗水高、污染重的项目上马。清水江和重点湖泊流域内暂停审批外排废水含磷、氟化物、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时间由省环保局制定。环保部门要按照流域总量控制要求,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依证管理,依证排污。

(三)对超标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各地要结合污染减排工作,对外排水污染物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单位,对重点河流和重点湖泊流域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分级、分批、分期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对化工、酿造等行业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要限期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限期治理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单位,要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要根据管理权限,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管理,确保设施建成后能满足治理要求。

(四)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优化监测网络。扩大藻类易发期的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从2008年起,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开展水源监测,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从2008年起,省环保局对跨市(州、地)界河流及重点河流县界水体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和评定,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市(州、地)和县(市、区),要在全省通报,并暂停审批该市(州、地)和县(市、区)将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出境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环境监管能力,特别要提高现场执法能力和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要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制定定期检查或不定期巡查制度,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对违法排污的企业责任人和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完善环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制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保部门要督促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重点企业逐一落实应急设施,确保敏感区域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一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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