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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力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8)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2

施行日期:2008-04-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共同参予。2007年,我市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34号),围绕“创模”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尤其东城、莞城、万江、南城4个街道办事处在各主要位置、路段设置“创模”户外宣传牌、桥梁横幅、灯柱彩旗、灯箱广告,在市区范围营造了良好的创模氛围。目前,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已进入攻坚迎检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宣传工作,迎接省和国家的检查,在全市范围营造浓烈的创模氛围,形成人人知晓创模、人人关心创模、人人支持创模的强大声势,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要进一步加强区域内创模宣传,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广告牌、宣传专栏、桥梁横幅和灯柱彩旗的设置数量,加大媒体宣传等方式,扩大创模宣传范围,做到家喻户晓。

(一)要在区域内的主要交通要道、广场、公园、车站、商场等人流较为集中的地点,设置和发布创模宣传广告,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创模广告牌不少于4处,每个镇不少于2处。

(二)要落实在辖区内设置固定的创模宣传牌或宣传专栏,每个社区的宣传牌(专栏)不少于10处,学校、企业不少于1处。

(三)要加强建筑工地创模宣传工作,工地尽可能张挂创模宣传标语或张贴创模广告。

(四)各镇(街)要在主要路段设置人行天桥宣传横幅、灯柱彩旗、候车亭广告或灯箱广告,尤其要在107国道、东江大道、八一路、莞长路、莞龙路、莞樟路、西部干线、港口大道等迎检路段营造“创模”宣传氛围。

(五)各镇(街)要通过当地电视台和报纸等本地媒体加大创模宣传,当地电视台要加大播放创模公益宣传的频次,地方报纸要刊登创模报花,加强对本辖区创模工作的报道。

(六)各镇(街)要利用辖区各大广场、各大商场、电影院等公共电子显示屏,播放“创模”宣传片、公益广告或宣传口号。

(七)各镇(街)应于2008年5月20日前完成创模宣传广告制作工作,于6月10日前将宣传情况报送东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二、市环保局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与国家、省主流媒体沟通,在国家级环保专业刊物上每两月至少刊登一期“创模”专版,在省级环保专业报纸每月至少刊登一期“创模”专版;协助各有关单位进行各项环保宣传。

三、《东莞日报》要继续加大“创模”宣传力度,要设置“创模”宣传专栏,主动采访我市各有关单位,从2008年5月至省检、国检期间,每月至少刊登1次“创模”专版,全方位报道我市“创模”工作进展;省检、国检期间,“创模”信息应每日见报,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四、市广播电视台要加强曝光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策划制作系列报道,引导市民自觉保护环境,支持政府“创模”行动。从2008年5月至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检查期间,每天要播放“创模”公益广告3次以上,其中黄金时段至少播出一次。东莞阳光网要设置“创模”专栏,通过网络互动了解民意,加强宣传。

五、市教育局要积极组织学校开展环保实践活动,要求学校设置“创模”宣传栏,在学校普及“创模”知识,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学生将“创模”知识及有关信息传递给家长,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宣传效果。

六、市交通局要通过公交车厢电子屏幕滚动播出“创模”宣传标语口号,在公交车、出租车车身张贴“创模”标语。

七、市交警支队要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播放“创模”标语。

八、市旅游局要在主要旅游景点张挂“创模”宣传标语,同时要求东莞市星级以上酒店有关日常用品、广告栏、印刷品加印创模宣传标识。

九、市城管局要积极协调好公益广告资源,为“创模”宣传提供便利条件。

十、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联通公司,从2008年5月至省检、国检期间向所有初次进入东莞境内的中国移动和联通个人客户发送一次创模宣传短信或彩铃,每个月向在莞的小灵通、中国移动或联通公司个人客户发送1次环保宣传短信或彩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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