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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08〕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05

施行日期:2008-05-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6)103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要求对中心城区及部分非中心城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现将2008年度中心城区及部分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中心城区及部分非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水库直供水和其他取水方式)供水,符合征收条件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办法。自来水公司、白浪河水库和峡山水库直供水的污水处理费,分别由供水单位代收。市水利局直管自备井及潍城、奎文区和市高新、经济开发区四区管理的所有自备井的污水处理费,符山水库供水、坊子自来水公司向钢铁集团供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节水办公室统一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征收单位到市财政部门申请收费编码,上缴市财政帐户,市级分成比例为100%.各征收单位要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上缴市财政局,不得拖延、挪用。代收和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手续费,按完成计划实际上交金额的1-2%予以返还。

三、组织协调。市市政管理局是污水处理费的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局要及时收缴各代征单位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并负责对各代征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水利局要协调督促好水库供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具体由市自来水公司、市城市节水办公室、白浪河水库管理局、峡山水库管理局具体负责。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通知辖区水利部门,向市城市节水办公室如实提供自备井用水情况及自备井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市城市节水办公室,做好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坊子自来水公司、浮山水库要配合市城市节水办公室,做好本单位供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四、保障措施。各污水处理费征收或代征单位要加大征收力度,特别是对白浪河水库、峡山水库、浮山水库供水单位及潍城区、奎文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自备井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要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年度征收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用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或代征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缴纳。对于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供水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限量供水。对自备井单位,由水利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关闭其自备井;对有自来水计划的单位,由市城市节水办削减其用水计划或暂停审批其用水计划。对于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数额较大的单位,可由供水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未按照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的自备井单位,要责令其限期安装。拒不安装的,按水泵额定流量24小时运行计算收取。

五、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的代收、征收情况,由市市政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用水单位拒不交纳污水处理费而供水单位又不对其采取措施的,用水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单位代为缴纳。对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检查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政府。

二ΟΟ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2008年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表

项目
分类   2008年计划供水量
(万吨)   2008年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
(万元)   自来水公司合计
其中: 居民生活
工业生产
经营服务   3700
1540
1310
850  3631
1386
1310
935  节水办合计
其中:市直管自备井
潍城区管自备井
奎文区管自备井
高新区
经济区
浮山水库供水
坊子自来水供水   670
200
5
10
20
23
12
400  650
180
5
10
20
23
12
400  白浪河水库合计
其中:居民生活
工业生产   260
10
250  259
9
250  峡山水库合计
其中:工业生产   1920
1920  1920
1920  合 计   6550  6460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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