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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立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环发〔2008〕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0-29

施行日期:2008-10-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促进各级环境监测站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年度检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年度检查,增强各级环境监测站履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它质量管理规定的自觉性,督促各市县环境监测机构严格执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不断完善体系文件,确保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体系、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报告、样品管理、标准方法、日常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一)管理体系

1、是否按计划开展了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内审不符合项是否得到了及时整改。

2、是否进行了管理评审,其输入输出信息是否完整。

3、对于各类评审中的不符合项是否进行了有效整改,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无类似问题发生。

(二)监测人员

1、所有检测人员是否定岗定责,是否都能持证上岗。

2、是否对日常监测工作进行了质量监督,特别是对新进人员和在培训人员进行了质量监督,并作了监督记录。

3、是否按计划进行了内部与外部的培训工作。

(三)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

1、温度、湿度、防尘等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2、所有用于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量值溯源,对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校准状态可信度的仪器设备是否按计划进了期间核查。

3、仪器设备是否有维护与操作规程,使用、维护是否作了正确的记录,设备档案是否规范。

(四)其它

1、监(检)测报告:重点检查报告信息是否充分,原始记录是否齐备,是否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盖CMA章等现象。

2、监测原始记录:信息是否完整,填写与更改是否规范。

3、标准使用:运用的检测标准是否准确有效。

4、样品管理:样品是否有唯一性标识,样品接收时是否有样品状态的描述。

5、服务态度:是否及时征求客户意见,对客户抱怨是否进行处理并作相应记录。

6、参加活动:是否按要求参加国家认监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格评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三、检查方式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对各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检查,各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的检查。省环境监测中心可不定期组织对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抽查考核。

质量管理体系年度检查工作可结合合格证考核工作一并进行。检查组现场检查完毕后需填写《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检查结果评价表》,对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将《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检查结果评价表》与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报告一并归档。

四、有关要求

各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的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并抄送同级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于每年年底前将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年度检查报告报省环保局。

环境监测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求所属环境监测站必须设专人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不断完善,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特别差或对检查组提出的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逾期拒不整改的监测站,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检查结果评价表》

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表》

附件3:《实验室整改项记录表》

(http://www.zjepb.gov.cn/upload/files/20081281451_D5298C.doc)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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