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镁制品出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2)外经贸进出发第19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4-06

施行日期:1992-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部委进出口公司:

镁制品是我国传统的资源性出口商品。为了保护资源,使镁制品出口贸易有秩序地发展,特对加强镁制品出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镁制品出口由经贸部批准的有镁制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营。

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负责镁制品出口协调工作。

三、镁制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跟踪管理,各经营镁制品出口的单位在向发证机关申领镁制品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将上一次出运的结汇水单提供给发证机关。若结汇水单金额与合同价格不符,发证机关可不予发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贸部严肃处理。

四、生产镁制品的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按经贸部核定的年度出口计划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不得到社会上收购产品出口。

五、镁制品出口应坚持“以销定产、产销结合”,严格控制和压缩生产规模,提高加工深度,防止产品大量积压。

六、本文自文到之日起生效。

对外经贸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