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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合政[2004]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8-27

施行日期:2004-08-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皖政[2004]52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各级政府要把主要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加强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建设,政府各部门应当与所属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经济类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彻底脱钩,与所属的各类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加强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警研究和报告,制定本行政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市只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其他任何文件均无权设定;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规定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变更、撤回、撤销,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进一步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规定、妨碍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保留的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加强监管。

3、依法界定政府部门职能,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逐步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规范公共财政管理,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实行综合财政,强化部门预算管理。行政经费由财政统一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严禁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项附加以及国有资源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出台并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共享相关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行政机关应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实行管理责任和新闻发布责任相统一。加快建设和整合电子政务网络,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6、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布,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前,应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7、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决策会议制度。制定行政决策监督规则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确保行政决策监督的及时、有效。

二、科学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权威

8、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市、县(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符合上位法,具有可操作性。

9、科学编制、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符合客观实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增加的项目,应经法制机构论证后,报政府决定。杜绝不切实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项目,避免立法资源浪费。

10、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的立法制度。市政府组建法律及其它相关专业顾问组织。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领域的,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草案,要召开听证会论证;公众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应对是否采纳及不予采纳的原因和理由作出充分说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在新闻媒体、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11、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废止。法制机构受政府委托,每年度应当公布本市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无特殊原因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完善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制。积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行综合执法试点,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执法权的,应当合并组建执法机构。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3、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档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本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14、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凡未经公告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违反规定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限期纠正并追究责任。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持有和使用国务院部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件的,使用机关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造册备案并接受统一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完善行政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5、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16、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建立行之有效的审查机制;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修改或废止有关文件。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法制机构应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17、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积极开办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与评查制度,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与公开。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8、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积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拨付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

19、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快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立法工作,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经常性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跟踪检查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确保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效率。

20、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行政机关要设立行政执法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告。健全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建立健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发挥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民主监督作用。

21、防范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能,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行政调解,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通报,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解决的途径,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22、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的联合调查等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引入律师参与信访机制,为信访人、举报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五、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3、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重点学习和掌握宪法、组织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把法律知识培训列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总体规划,政府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培训,领导干部每5年应接受1次以上的专门培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24、建立公务员学法制度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3年参加1次由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举办的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

25、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把执法宣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辟专栏、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局面,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六、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26、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纲要》精神,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和改进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具体领导各项工作,各副市长负责分管工作的依法行政。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27、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市政府每年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将任务与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单位,牵头责任部门和协同责任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完善现行的政府任期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并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应当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精心组织考核,注重与机关作风评议的有机结合,切实做好考核工作,确保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对贯彻落实计划不力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28、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对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29、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等方面创造必要的条件。制定全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规范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凡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市直部门,都要建立法制机构或者设立岗位,县、区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具有行政复议案件管辖职能的部门,都要依法建立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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