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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行政许可公开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池政[2004]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7

施行日期:2004-08-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行政许可主体公告管理暂行规定》、《池州市行政许可公开暂行规定》、《池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池州市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暂行规定》、《池州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行政许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公开工作的领导,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许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条 许可机关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和法律依据;

(二)本机关地址、受理地点;

(三)受理机构和联系电话;

(四)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五)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七)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格式文本;

(八)办理程序及期限;

(九)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有数量限制的,应当公开数量;需收费的,应当公开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许可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许可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许可机关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并可以采取下列公开方式;

(一)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二)在专门设置的展示牌、公开办事栏上公布或张贴公告;

(三)印制宣传品,散发给社会公众;

(四)在网站上公开。

第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不得遗漏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得擅自变更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许可机关应当确定其法制机构或相关内设机构作为行政许可公开的监督机构,并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公开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开工作的落实;制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保证文明执法;建立评议考核制,保证依法行政。

第十条 许可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公开的,由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公开;逾期仍未公开的,由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许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在进行目标管理考核、政风评议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时,应当把行政许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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