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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外经济合作企业利用对外承包劳务设计咨询项目进一步扩大出口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90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30

施行日期:2001-12-19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所属国外经济合作企业:

今年以来,我国各国外经济合作企业努力克服东南亚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开拓市场,通过对外承包设计咨询项目带动了大量国产设备材料出口。同往年相比,出口数量有大幅度增长,产品档次有明显提高,对我国的出口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鼓励各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利用对外承包劳务设计咨询项目,扩大国产设备材料出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外经济合作企业要针对自身的专业特点,积极承揽国(境)外项目。对完成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除项目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尽可能采用国产设备材料。

二、各国外经济合作企业要认真贯彻《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1998〕外经贸计财字第568号)和中国银行、外经贸部《关于发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中银信复〔1998〕333号)的文件精神,抓紧落实银行关于支持国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目前融资的有利条件,扩大国产设备材料出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在为企业办理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的审批手续时,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为扩大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四、各国外经济合作企业在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司)反映。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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