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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交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协调职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8]外经贸合字第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10

施行日期:1998-12-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商会、协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方案,适应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商会在协调国外经济合作业务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监理项目的投标协调职能转交问题通知如下:

我部将于1999年1月1日起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协调职能转交给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将对外设计、咨询、监理项目的投标协调职能转交给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本部门、本地区从事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并督促其认真执行,支持、协助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和国际工程咨询协会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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