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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9]外经贸技二函字第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04

施行日期:1999-03-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

为贯彻《对外贸易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促进我国技术出口,加强对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和科技部于1998年11月联合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技术出口管理的重要改革,使我国技术出口在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方面又前进了一步。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在新技术不断涌现的同时,大量技术通过实际应用已经成熟。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外经贸部和科技部将于1999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同时,为便于技术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操作,两部还将对《目录》规定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的产品(即《目录》中“▲”部分的产品)进行细化,编制《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相关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本行业(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目录》提出调整建议,包括应增补/调整列入《目录》的技术及相关产品。

二、对拟保留,调整及增补列入《目录》规定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的产品(《目录》中“▲”部分的产品)进行细化,并填报《清单》申报表。

三、增补列入《目录》的技术应符合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的原则(见附件一),且不属于用于军事目的的军工技术。

四、申报列入《清单》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国际标准填写产品名称。用字母简称的名称、名词,应先给出完整的汉字意义再括号标出常用的字母缩写。

(二)避免出现型号、品牌。

(三)注明产品的海关HS编码。

请按要求填写《目录》增加/调整技术建议表(见附件二、三)和《清单》申报表(见附件四),于1999年4月1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外经贸部(科技司)和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联系事宜:

一、外经贸部科技司

联系人:钟路扬

电 话:(010)65197358

传 真:(010)65197926

二、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联系人:黄 伟

电 话:(010)68579857

传 真:(010)68579857

附件:一、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的原则

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技术建议表

三、《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加技术建议表

四、《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相关产品清单》申报表

五、填写说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一:

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的原则

一、下列技术禁止出口:

(一)出口后将危及我国国家安全的技术;

(二)我国特有的、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传统工艺和专有技术;

(三)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出口的技术;

(四)对外承担不出口义务的引进技术。

二、下列技术限制出口:

(一)在国际上具有首创或者领先水平的技术;

(二)具有潜在军事用途或者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尚未形成工业化生产的实验室技术;

(三)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和专有技术;

(四)出口后将给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的技术;

(五)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技术。

附件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技术建议表

附件三:《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加技术建议表

附件四:《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相关产品清单》申报表

附件五:填写说明

一、技术名称:指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二、编 号:填写《目录》已规定好的某类技术的编号,共7位。

三、控制要点: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四、控制等级:填写J(表示禁止出口)或X(表示限制出口)

五、出口条件:

(一)“△”表示技术(软、硬件)禁止或限制出口,相关产品可以出口;

(二)“◇”表示软件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硬件及相关产品可以出口;

(三)“▲”表示技术(软、硬件)、相关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

六、主要技术内容:指用定量的指标界定或用定性的语言描述。

定量描述要给出足以说明问题,划清界线的控制指标范围,一般应使用“≤”、“≥”,避免使用“=”。定性描述可用一句话,但尽量避免使用含义模糊的词语,使用科技人员、外贸、金融等人员能够理解的词语和概念。

七、附件二“调整建议”一栏在相应的“控制等级”和“出口条件”旁划“√”。如,控制等级由限制调整为不限制,则在“不限制”旁划“√”;出口条件属“△”,则在“△”旁划“√”。

八、在附件二、附件三中调整理由和增加理由中应写明相对应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技术的原则。

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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