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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9]4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31

施行日期:1999-05-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努力扶持和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我省实现外贸出口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市、省府直属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外贸出口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要上下协作,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的扶持措施,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各有关商业银行要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金融手段落实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所需的信贷资金。国税、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简化出口退税程序,加快退税进度,保证按规定足额、及时退税。外经贸、经委要简化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上报审批手续,适当放宽经营范围,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以多种形式经营出口;要继续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与附加值高的产品比重;要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重点企业的调查研究,制定全省机电产品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采取积极措施,有力推动有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在境外办维修网点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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