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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换食品”项下我对伊拉克出口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2000]外经贸非字第26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16

施行日期:2000-05-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加强“石油换食品”协议项下我对伊拉克出口的管理,1998年我部下发了《关于石油换食品协议项下我对伊拉克出口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非字第401号),根据两年来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石油换食品”协议项下我对伊拉克出口的有关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放开“石油换食品”协议项下我对伊拉克药品出口限制

“石油换食品”协议经过三年实施之后,联合国允许伊拉克采购的人道主义物资不断增加,为争取更多的份额,进一步扩大我对伊拉克药品出口,决定放开药品经营限制,凡有药品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公司、企业均可参与“石油换食品”项下药品竞标。

二、请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协助办理合同报批中的文件接收等一般程序性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石油换食品”协议项下对伊出口合同的报批工作,合同报批程序调整为:所有签约公司、企业直接将合同、出口申请表等相关材料递交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由机电商会负责将所需材料汇总后转我部西亚非洲司,经西亚非洲司核定并按规定程序转联合国审批。同时,有关合同审批情况查询以及“石油换食品”项下对伊出口相关事宜的咨询等亦请各公司、企业直接与机电商会联系(联系人:李联毅、于海滨、王磊,电话:010-67735030或67735103)。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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