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印发《云南省出口商品计划配额二次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外经贸管[2002]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10

施行日期:2002-01-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州)市外经贸局(委)、省级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经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变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和分配办法,维护出口经营的秩序,提高配额使用效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配额分配规范、有序,我厅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云南省出口商品配额二次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曾经过各地(州)市外经贸局(委)、省级各有关企业,和相关部门研究、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云南省出口商品配额二次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经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变化,加强我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维护出口经营的秩序,提高配额使用效率,体现配额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以外经贸部公布的出口配额商品目录为准)

2、我省已获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并具有该商品出口实绩和供货实绩的出口企业。其中经营白银、锑(含氧化锑)、绿茶、茧丝绸等四类商品需要有外经贸部核准的经营资格。

二、配额商品分配原则

1、生产企业:80%以上的自产产品自营出口或组织出口的企业。

2、主营渠道经营企业:历史上一直以该商品为主营出口的企业;主产地1-2家主要经营企业。

3、扶优、扶改、扶强企业:每年划定20%左右的比例,对出口上规模,改革较好的企业给予适当扶持。

三、配额的申请

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并具有经营能力的企业,均可申请配额。

四、配额的申报程序

各地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外贸公司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省厅(贸管处)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出口配额申请;每年的6月15日前向省厅(贸管处)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半年出口追加配额申请。配额申请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加入进出口商会情况、申请配额的商品名称、出口国别、配额数量、出口货源情况、上年度或上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价格、换汇成本等(详见附表)。配额申请必须按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凡未按时申报或未申报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配额申请。省厅不接受各地州、市相关企业的直接申请,但地州、市企业在主报当地外经贸局的同时可抄报省厅贸管处,以了解相关情况。

五、配额的分配和下达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和我省相关企业提出的申请,由省厅贸管处按照配额的分配条件和原则,提出配额的具体分配方案,呈报主管副厅长审核,并经厅长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下达执行。配额文件直接下达至相关企业,同时抄送相关地、州、市外经贸局(委)。

六、配额的管理

为确保有限的配额能用足用好,并为下年度配额的申报打好基础,省厅将对配额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配额进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凡持有配额的出口企业,原则上每一种商品配额只应安排一个业务部门经营。企业应由综合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配额的管理工作,跟踪检查配额的使用情况,并在每季度终后10日内以书面材料向厅贸管处汇报每季度配额使用情况。(详见附表)

2、每年7、8月分配追加配额商品时,对上半年配额商品报关率达不到50%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的,适当少安排。

3、鼓励流通企业开拓非配额产品,企业配额商品的创汇金额一般不得占到该企业出口总额的30%,并且每年以5%的比例下降,一般控制在10%以内,否则省厅将视情扣减其配额。

4、在配额的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告厅贸管处,及早上交未使用完的配额。企业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交还我厅;未按期交还且当年底未使用完的,我厅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情况严重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配额。

5、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倒卖配额,如经发现,将视情况扣减或停止安排配额。

6、鼓励生产企业大力开发深加工、高附加值的非配额出口产品,其配额商品创汇比例要逐步低于其出口总额的70%.

7、配额的调整。企业可根据需求向我厅申请配额调整。每年9月底,凡对配额商品出口报关数达不到该商品分配到的配额量的60%的企业,或每年10月底对配额商品出口报关数达不到该商品分配到的配额量的70%的企业,省厅将对其持有的配额进行调整,以确保配额用足用好。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外经贸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