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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人厅发(2003)3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15

施行日期:200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局):

根据人事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印发的《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暂行规定》印发前,已获得人事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换发相应层次的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现将换发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书的条件

(一)1999年底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换发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在2000年和2001年底前,参加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换发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时,须同时提交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或B级合格证。

二、换发证书的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持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所需相关证件(如外语合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到所在地人事部门登记造册。

(二)所在地人事部门核实情况后,将需换证人员情况和有关材料报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

(三)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应按各年度公布的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合格人员名单和有关数据库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以省为单位将换证人员汇总情况送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四)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分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商务部人事司。

(五)经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商务部人事司确认后,下发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审核与发证时间

(一)各地人事、商务部门审核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请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送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人事部换证书时间为2004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人事、商务部门要将换发证书的条件、程序、时间、和有关要求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认真按照换发证书有关条件的规定,对换证人员的证明文件(原件)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于上交的原助理国际商务师和国际商务师资格证书,可在证书换发工作完成后,由省级换证机构统一销毁。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间,保证质量、准确无误的完成证书换发工作。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人事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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