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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资办关于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办[1999]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4-06

施行日期:1999-04-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外经贸部等七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翻印下发,为使 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一、为做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改善投资环境,督促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在安徽省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三、全省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分省和市地两级进行,分别设立省和市地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一个窗口对外。联合年检办公室由外经贸、工商行政、财政、经贸、国税、地税、外汇管理、海关、财专办等部门组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年检办公室日常工作,发布通告,统一发放、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年检资料,并将收取的资料分发给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审核。

四、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含国家工商局委托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到省联合年检办公室领取年检报告书和申报年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到市地联合年检办公室领取年检报告书和申报年检。

五、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有技术监督部门核定的企业代码,否则不予受理年检。

六、联合年检工作时间和工作程序。

1、通告。每年1月,省和市地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分别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联合年检通告。

2、印制和发放联合年检报告书。联合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联合年检办公室统一发放。参检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2月底之间自行到省或地市联合年检办公室领取年检报告书。

3、填写和送交联合年检报告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7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将送交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年检资料分别装袋,于3月31日之前送交省或市地联合年检办公室。在此时限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有困难的,可延长到4月20日以前送交。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联合年检报告书,所填写的数据必须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一致。

4、集中办公。为方便企业报检,联合年检各部门在适当时间内实行集中办公,收取企业送检资料。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省联合年检办公室集中办公时间。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联合年检集中办公的时间和天数。

七、审核和处罚。

1、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各司其职,依法独立审核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企业送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1)生产经营活动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2)没有经营场所。

(3)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出资。

(4)连续一年或开业半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其他部门不予企业通过年检的意见,应予企业通过年检,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应及时通报其他部门。

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其他部门书面通知不予企业通过年检的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作出决定,函复来文单位。

5、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审核工作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核期限可延长到5月15日。

6、对年检不合格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外经贸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通过年检但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仍可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7、对逾期不申报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汇总分析和总结。

1、参加联合年检的部门,均应按本部门的职能,对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书面报上级部门和同级政府。

2、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资料的录入汇总工作。汇总资料库软盘分送同级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九、联合年检办公室办公经费,年检资料录入汇总经费,分别请同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十、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由省外资办负责协调,各市地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指定机构负责。

十一、本办法自1999年起实行。

安徽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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