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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0]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08

施行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市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新制度的建立,推行中方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有效维护和保障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外商投资企业所有中方在职职工必须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按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存比例2000年不得低于14%,其中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各为7%。今后最低缴存比例接市政府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经董事会同意,报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提高单位缴存比例。

第三条 对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中方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有关房改政策,明确住房补贴的有关标准,但给予“老职工”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应不突破市定标准(有特殊贡献的除外入在此基础上制定“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报市外经委审核,经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并报市财税部门备案。

第四条 对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中方在职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逐月缴存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口径相同,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3%,计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办法进行管理。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转帐方式支付给住房销售单位。

有条件的单位经董事会同意,报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五条 企业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对“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及逐月缴存的购房补贴,根据实际缴存款列入成本费用。对“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实际缴存数列入当期成本费用,其一次性购房补贴,如企业有以前年度结余的住房补助基金,则从结余的住房补助基金中列支;如企业住房补助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经企业董事会同意,可建立轮候制度,当年实际支付的购房补贴,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当年度成本费用。

第六条 对于以前年度结余的住房补助基金,根据市房改办批准的该企业“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用于“老职工”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如仍有结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根据企业的财力和职工享受实物分房及住房补贴的情况,在列支上述“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后,可用节余部分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制度;

(二)用于按规定支付“老职工”的住房租金补贴(“新职工”不发住房租金补贴);

(三)用于支付企业原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房屋本体共用部位设备维修费及住宅区共用设施维修费,两项均接每平方米20元计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充分考虑企业职工的利益,促进我市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应参与本企业住房制度的制定工作,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988]311号文件中关于住房补助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3月8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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