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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有关财务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政发(2000)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14

施行日期:2000-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外经贸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外部环境,适应加入WTO新形势,根据省政府决定事项通知(陕政办通〔2000〕31号)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财外字〔2000〕4号)精神,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有关财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对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4月1日前欠交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清欠力度,在本年内清缴完毕。

二、鉴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福利费提取比例已和全国各类企业现行提取比例一致,因此,仍维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各外商投资企业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省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失业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地在西安市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所在地在其他地市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均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缴纳的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四、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1月1日前提取的失业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清理后全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劳动保障部门视作企业参保,并依据缴纳的数额,按养老、失业保险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年限。

五、从2000年1月1日起,各外商投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的职工住房补贴基金,全部发给职工个人;企业原提取的职工住房补贴基金,未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或虽购建了职工住房但有结余的,也全部发给职工个人。发给个人的职工住房补贴基金,由企业按职工个人建立专户,通过给职工办理个人住房消费存折或IC卡等方式,确保此项基金只能用于住房消费。

六、各级劳动、地税、财政、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逐家进行核实清理,健全各项制度。凡未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要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其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七、本通知中的“职工”,是指企业在册的正式职工,即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城镇职工。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企业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由以下6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八月十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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