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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17

施行日期:2001-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内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1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令)的要求,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限制类产业须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见,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应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手续。

二、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一般不限制其投资比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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