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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蚌政[2001]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19

施行日期:2001-04-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为我市介绍投资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我市成功介绍外来投资项目的境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中介人应和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共同到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以确认中介人身份。

中介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不得是我市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

登记时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四条 中介人必须如实提供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协助合作各方直接联系,努力促使项目成功。

第五条 成功介绍的标准为:

一、投资项目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全部到位。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是指:

(一)投资兴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二)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三)不包括向国家和省争取的专项资金和本市银行贷款。

二、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二)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四)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第六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标准,以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结合产业政策确定。

一、投资下列项目,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出资额的5 ‰予以奖励: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

(二)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安徽省优势产业项目。

二、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和餐饮娱乐业项目),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出资3 ‰予以奖励。

三、投资下列项目,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出资额的1 ‰予以奖励: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甲类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外来投资者出资100万美元(或相当人民币) 以上的餐饮娱乐业项目。

第七条 上述奖励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八条 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委、市经协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县、区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兑现办法。

第九条 本市有条件的合作单位可另行给予中介人( 不包括本市执行公务员制度和比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职工) 奖励。

合作单位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应在项目报批前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介绍成功后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委、市经协办等部门确认后执行。奖励幅度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效益情况在1‰至5‰之间确定。

第十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汇和人民币按出资到位当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折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市级文件中出现的有关内容,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蚌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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