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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在建国债项目收尾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政发(2002)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29

施行日期:2002-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在建国债项目收尾工作,确保绝大部分在建国债项目年内建成投产,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国债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发国债资金是中央扩大国内需求,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国债项目是通过国家举债而进行的建设项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抓好国债项目建设,对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债项目建设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国债项目建设,多深入施工现场和基层单位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国土、建设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把营造“三个环境”同做好国债项目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搞好协调服务,切实抓好国债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在建国债项目建设进度

今年我省已签定责任书的在建国债项目尚有44%的剩余投资量必须要在年内完成,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紧密配合,精心组织,集中施工力量,全力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于工程进度缓慢、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要聘请或抽调项目管理经验丰富、原则性强的专业技术干部进驻项目单位,蹲点包干督促项目建成。

国家和省上安排的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设立专户、封闭运行、按时拨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挪用国债资金。要努力加大地县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和企业自有资金能力,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尽快足额落实到位国债项目配套资金。对于配套资金落实难度较大的国债项目,有关地(市、州)要下决心暂停或缓建部分非国债项目,以集中财力确保国债项目建设进度。今后,凡国债项目配套资金不能足额落实到位的地县,省上将不再为该地县申报新的国家投资项目。

地县和部门主管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负责同志,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防止非法干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定的施工队伍和监理公司,资质等级必须符合标准规定,不得任意降低资质等级。要严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行为。

各地、各部门及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确保国债项目工程质量优良。在工程建设中,如出现进度和质量难以兼顾的矛盾时,要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决不能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单纯追求工程进度。

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方案、可研报告及设计等工作,努力把前期工作做细、做深、做扎实,切实提高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已批准实施的国债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可研方案和设计文件,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投资概算。

三、认真查找问题,积极做好整改工作

近几年,我省国债项目建设和实施总体情况良好,但从国家和省上检查、稽察、审计的情况来看,国债项目建设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相当突出的问题,如地县政府部门滞留和挪用国债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较低,项目招投标不规范,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征地拆迁难度大,部分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等。各地、各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按照“不掩饰、不护短、不包庇”的原则,认真开展查问题、找差距,抓整改、促进度的专项工作。凡整改不力的地县、部门和项目单位,省上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停拨该项目国债资金。二是停止项目所在地县和部门在建及新开国债项目的申报和审批。三是停止地、市、州所有基建项目的审批工作。四是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处理,挪用国债资金严重或者不及时纠正的地县和部门,要对责任领导给予处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部署,动员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集中力量加快国债项目建设,确保签订责任书的在建国债项目年内建成投产。

甘肃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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