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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委派会计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财会[2001]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10

施行日期:2001-10-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与奖惩

  第五章 附则

各辖市、区财政局、人事(劳动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常政办发[2000]115号文件,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激励督促委派会计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特制定《常州市委派会计考核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常州市委派会计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正确评价委派会计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委派会计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任职、晋升、职称评聘、奖惩、培训、辞退、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常政办发[2000]11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对象:委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委派会计)。

第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委派会计由委派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的参考分值详见附表。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被考核人应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由委派部门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并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标准详见附表。

凡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可定为不合格等次。

委派会计认真履行职责,在杜绝账外设账,阻止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避免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等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奖励,按附表考核标准考核时可酌情给予加分。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委派会计个人总结,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分,向委派部门述职。

(二)委派部门考核小组组织考评,听取被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评价,结合平时考核和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按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分,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委派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九条 委派会计是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时,本规定的考核事项可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实施。

第十条 委派会计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日起10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委派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与奖惩

第十二条 委派部门应设立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委派会计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由委派部门人事和财会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委派会计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由委派部门给予行政奖励。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视同“合格”等次晋升工资,但年度考核奖和下年度奖金均减半发放,下年度内不得晋升职务,并由委派部门口头予以告诫;若第二年考核仍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度考核奖并取消下年度奖金,并由委派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由委派部门根据情况予以解聘、调整工作或回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委派会计,有关部门将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商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委派的一般会计人员的考核,可对照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部门特点,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委派会计考核标准

说明:

考核等次的参考分值为:考核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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