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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物价局《中山市价格公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府办[1998]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9-21

施行日期:1998-09-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中山市价格公布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价格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价格管理和监督的透明度,使各类价格主体能及时掌握和执行价格政策,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息引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公布制度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制定和调整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重要的工农业产品成本情况,市场商品价格走势,反暴利商品市场平均价格水平,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情况等,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价格公布制度的重点内容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如成品油、石油气、粮食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如金银价格等;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如自来水、管道燃气、供电价格等;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如公共交通、邮政、电信价格等;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如学校收费、医院收费、公园门票等。

第四条 实行价格公布制度的主要载体:包括文件(以市政府名义或市价格主管部门名义颁发)、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由于价格公布制度属于宣传政策法规的政府行为,主要新闻媒介如中山日报社、中山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市物价局主办的《中山物价动态》、《价格信息网刊》是我市价格公布的载体之一。

第五条 价格公布的基本方法:

(一)价格公布采取事前公布和事后公布的形式。公布内容如不致引起如抢购等现象而影响市场物价稳定的,可事前公布。对于事前公布容易引起市场物价较大动荡或导致其他不良影响的,采取事后公布的方式;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宣传价格政策、法规的重要作用。凡属时效性强的价格文件(稿件),一般应及时交由新闻单位进行公布。新闻单位在收到此类文件(稿件)的3天内登载或播放。其他时效性要求相对较低的文件(稿件),新闻单位应在7天内登载或播放;

(三)市物价局同时利用《中山物价动态》、《价格信息网刊》对价格文件进行集中刊登公布。

第六条 报社对1000字以内须公布的本市价格文件(原文),电台、电视台对500字以内须公布的价格文件,应免费刊登或播放。

对1000字以上须在报社刊登的价格文件,500字以上须在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本市价格文件,经审批后按公布文件的规定解决经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物价局
1998年9月21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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