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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0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31

施行日期:2004-03-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物价局 2004年3月18日)

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要求,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的能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在新余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征收标准

㈠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含事业编制企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由按销售收入额(或营业额)的1‰下调为0.5‰缴交基金,由市地税局代征。

㈡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按预算外收入总额的4%缴交基金,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按2%缴交,均在财政调控的本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列支;自收自支单位按收入总额(剔除工资部分)的1%缴交基金,由市物价局代征。

㈢属政府价格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需提高的,按提价总金额的1%缴交基金,由市物价局代征。

三、缴交时间

应缴对象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主动及时到代征部门足额缴交上一季度的基金,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每逾期一天,由原应缴基金额1%的滞纳金调整为0.3%的滞纳金,并限期缴纳。

四、基金的减免

1、享受国家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体户,同时减免价格调节基金。

2、价格调节基金免征营业税和政府调节基金。

3、工商企业应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列入企业成本。

五、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和保持节日市场副食品价格的稳定;扶持建立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的必要储备,扶持投资少、见效快的副食品生产项目。同时,扶持农业科技园建设,支持农业技术开发以及发展无公害蔬菜等绿色食品,丰富“菜篮子”工程。基金的使用,首先由申请单位向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论证,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并由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以保证其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近期要对1989年以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查价格调节基金是否专款专用及其结存余额。

为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可按征收总额提取8%的代征手续费和5%的工作经费。

六、工作要求

代征单位要高度重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征管工作,把它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负责代征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做到应征尽征,不得随意减免、缓征。各应缴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拖欠、拒缴。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按季通报应征对象的缴交情况,对使用项目要进行科学论证,并对使用资金落实要跟踪、监管。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基金的入库,审计部门要把基金的缴交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对拒不缴交、欠缴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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