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吊销《估价许可证》”。
三、删除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时效性:已失效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吊销《估价许可证》”。
三、删除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