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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4)21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08

施行日期:200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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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在加油站车用汽、柴油中添加“兆”牌气、柴油多效清净剂后加价销售的请示》(华北销京字[2004]194号)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关于柴油添加清净剂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京经[2004]26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添加清净剂后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在同标号普通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公升加价0.06元。

二、在汽、柴油中添加的清净剂必须是经科学技术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共同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的产品。同时,添加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标准。

三、推广使用的汽、柴油清净剂必须遵循用户自愿原则,全市各加油站必须优先保证同标号普通汽、柴油的市场供应。

四、各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含清净剂汽、柴油价格分别标识,结算开票时也应分别标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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