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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成价工(2006)1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24

施行日期:200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接《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6)24号),从2006年5月24日零时起,我省上调汽、柴油零售中准价。现将省物价局明电及成都市调整后的成品油零售价格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市)县物价局应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中油公司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136号),决定适当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的三个价区在川价电发(2006)16号文的基础上,汽、柴油分别提高500元(详见四川省汽柴油零售价格表)。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可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自主制定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实行差价管理,批零差率为4.5%。汽、柴油零售价出台时,中油公司四川省销售公司要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物价公报》向社会公布。

三、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的回复》(川价函(2005)13号)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系统内批零差率按国家规定由5.5%改为4.5%,第二款规定的系统外批零差率相应各降低1个百分点执行。其余各条规定仍然有效。

四、各地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清洁剂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洁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五、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地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稳定。

六、以上价格自2006年5月24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四川省汽柴油中准价格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成都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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