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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中区中环-银座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价〔2006〕5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2

施行日期:2006-09-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环?银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天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中环?银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中环?银座具备有双回路电源,有电扶梯8台;中央消防监控中心、手动联网报警装置、烟感、喷淋、消防栓,中央监控防盗设备,110联动控制、电视监控防盗中心,摄像探头,24小时录像,录像带保留半月;有中央空调,有物业管理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洗手盆、烘手机;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大理石或高级石材,置放有绿色植物。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中环?银座商场符合一级收费标准。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商场物业服务费7.0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以上收费标准中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和电扶梯电费。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审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重新申报:该商业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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