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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武价费字[2006]1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12

施行日期:2006-12-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6)23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江河道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采砂管理费仍按鄂政办发[1992]55号文件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改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4]143号)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2006]2073号

上海、重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重新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意见》(水财经函[2006]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含吹填造地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开采的砂石量按月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长江宜昌以上干流河道,每吨l元。

(二)长江宜昌到湖口干流河道,每吨1.5元。

(三)长江湖口以下干流河道,每吨2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水利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6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 湖北省武汉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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