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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泰价发〔2007〕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06

施行日期:2007-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价格监测体系,适应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我市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提高全市价格监测工作水平,根据《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更好发挥价格监测在服务领导决策、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苏价监[2007]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总则

(一)建立价格监测制度的目的

价格监测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必须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掌握市场价格行情,分析预测市场价格走势,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科学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价格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尽早尽快发出预警、预报,提出政策建议,防止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大幅度、大范围的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价格监测,建立突发性价格异动预警机制,从而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因此,作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测工作职责,明确价格监测工作任务,建立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健全价格监测工作网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质量。

(二)价格监测制度的内容

价格监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规价格监测报表制度、重要时期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价格监测信息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考核制度等。

1、常规价格监测报表制度是价格监测的主要内容,是以报表的形式定期反映价格动态。本制度由粮食价格监测、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重要能源价格监测、主要粮油批发市场价格监测、主要钢材交易市场价格监测、建材价格监测、医药价格监测、水电气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组成。

2、重要时期价格监测预警制度是价格监测制度的重要内容,主要以报表和文字形式反映市场价格动态。通过对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期的市场情况调查、分析,提出监测预警建议,为各级政府提供全面的市场价格信息,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

3、价格监测信息公布制度是对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国内外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总体走势、分析预测信息等,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正确地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

4、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是对所获取的数据、情况进行加工整理、综合分析预测,是价格监测成果的主要体现。

5、价格监测工作考核制度是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证。对各地报送的监测资料,市局将及时汇总,定期反馈。同时,对报送情况进行考核,定期通报。

(三)工作要求

1、实施价格监测制度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新时期价格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机构,指定分管领导,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2、价格监测是价格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相关业务处(科)室要积极支持帮助价格监测机构开展工作,在采价点的选择和设立等方面主动给予密切配合和支持。各业务处(科)室可根据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提出相应的监测要求,由价格监测机构具体承担监测任务。

3、采价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能反映当地的基本价格水平。各地选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省(市)价格监测中心确认为省(市)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当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的品种出现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的情况时,各地可暂选档次、价格与原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相近的新采价点采价,并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同时将更换的新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详细情况报省(市)价格监测中心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

4、价格监测人员要认真学习、落实《价格监测规定》、《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和本制度,严格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品种、时间和要求,按时上报准确、有效、全面的价格监测数据和资料。

5、报送办法:为实现信息共享,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级一律通过市局办公自动化平台报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原始数据。市价格监测中心对承担省直报任务的市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一次审核后,再提交省价格监测中心二次审核。

6、上报日期如遇双休日,提前上报;遇节假日,上班第一天补报。

二、报表制度

(一)粮食价格监测

包括原粮价格监测(原粮购销价格监测、夏粮收购期价格监测、秋粮收购期价格监测)、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原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兴化、泰兴、姜堰、靖江、高港区物价局。

成品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市价格监测中心和泰兴市物价局。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原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兴化、泰兴市物价局根据《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的要求,在辖区内选择能反映本地粮食价格一般水平、有代表性的公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非公有粮食购销企业各1家,姜堰、靖江、高港区物价局选择1家有代表性的粮食购销企业和作为原粮监测定点单位。

成品粮零售价格的采报价定点单位,由市价格监测中心在主城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2家和大型超市1家;泰兴市物价局在辖区县城和乡镇各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1家。

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

原粮购销价格监测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夏粮收购期监测品种为小麦;秋粮收购期监测品种为稻谷;成品粮监测品种为大米、面粉、杂粮。

监测指标:监测公有和非公有粮食企业各品种标准品收购价格、混等平均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部分公有和非公有粮食企业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主要集贸市场和超市成品粮零售价格。

4、注意事项

报表所列各项监测指标都必须填报齐全,若选定的采报价定点单位当期确无购销行为发生时,按以下原则填报:本地其它粮食企业如有收购,参照其价格填报,并在备注栏标明。本地其它粮食企业也没有收购时,填报上期价格,并在备注栏标明。由于各地粮食产销情况不同,若个别品种在当地确实无法采价,经市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可以不报。

5、采报价时间

原粮购销、优质粮、成品粮价格监测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上报。夏粮在收购期(5月20日-9月底)逢周二上报,

秋粮在收购期(10月15日-12月20日)逢周二上报。

6、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及采报价要求详见附表

(二)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

包括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乡镇居民食品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农村居民服务价格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泰兴市物价局。

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泰州价格监测中心。

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泰兴市物价局。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在主城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2家和大型超市1家。乡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兴市物价局在辖区县城和乡镇,各选择有代表性的大型集贸市场1家。

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选择当地有代表性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一类1家)。

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在城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居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一类1家)。农村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兴市物价局在其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提供居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一类1家)。

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中,除城乡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项目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一类只设一个采价点,一个监测点无法采全价格的,可增加监测点。

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

食品监测品种为食用油、副食品、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水果,日用工业消费品监测品种为烟酒、衣着、贵金属、家庭耐用消费品,服务价格监测品种为交通运输、房租、水、电、燃料、电信、电视、医疗收费、学杂保育费等。

监测指标:城乡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城乡居民食品在零售市场(集市或超市)上的最终销售价格。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为城乡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性价格。

4、注意事项

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在监测目录中只明确品种,未明确品牌规格、等级的品种,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品牌规格、等级,确定代表规格品的原则是该规格品种在当地市场为主销品种。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果随市场产销情况变化或季节性变化确实需要更换代表规格品,应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5、采报价时间

本报告制度中城乡居民食品零售价格表和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表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25日上报当日价格。城乡居民服务价格表为月报,于每月20日上报。为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城乡居民食品零售价格采集时点、品种要相对稳定。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和城乡居民服务价格采集品种也要相对稳定。

6、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

(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

包括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种子价格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工业生产资料、种子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兴化、泰兴、姜堰、靖江、高港区物价局。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在主城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或企业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市价格监测中心、兴化、泰兴、姜堰、靖江、高港区物价局,在县城和乡镇分别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资销售企业作为采价点。

种子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在兴化、姜堰各选择1家有代表性的大型种子公司。

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

监测的主要品种为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化工、木材及其制品、建材、工业用水电气等工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膜、农药、饲料和农机用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稻种、麦种、棉种等农作物种子。

监测指标: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专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或原材料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大型用料企业的进货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农资市场的零售价格;种子价格,监测种子公司的销售价格(麦种、稻种确定上报品种时,要考虑享受良种补贴品种。享受良种补贴的县,麦种、稻种至少各确定两个享受良种补贴上报品种)。

4、采报价时间

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25日上报当日价格。棉种价格监测为1-4月,稻种价格监测为2-4月,麦种价格监测为9-11月,种子价格逢周二上报。

5、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

(四)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

包括棉花购销价格监测、油菜籽收购价格监测、桑蚕茧收购价格监测、生猪鸡蛋收购价格(交易价格)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棉花购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兴化市物价局。

油菜籽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姜堰市物价局。

桑蚕茧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兴化、泰兴、姜堰、靖江市物价局。

生猪、鸡蛋收购价格(交易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兴化、泰兴、姜堰、靖江、高港区物价局。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棉花购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兴化市物价局在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棉花购销企业2家……

油菜籽收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姜堰市物价局在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收购单位1家。

桑蚕茧收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兴化、泰兴、姜堰、靖江市物价局在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收购单位1家。

生猪、鸡蛋收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兴化、泰兴、姜堰、靖江、高港区物价局在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收购单位1家。

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

重要经济作物主要监测品种为:籽棉、棉籽、皮棉、油菜籽、桑蚕茧、生猪、鸡蛋。

监测指标:籽棉收购价格、衣分率、棉籽价格、皮棉收购价格、皮棉销售价格,油菜籽、桑蚕茧收购价格,生猪、鸡蛋收购价格及交易市场成交价格。

4、采报价时间

棉花产区收购、销售价格,1-8月为旬报,于每月5、15、25日采价上报;9-12月为周报,每周四采集当日价格上报。油菜籽收购价格,5-7月为旬报,每月5、15、25日采集价格上报。桑蚕茧收购价格,6-11月为旬报,每月5、15、25日采集价格上报,开秤后日报,收购结束按最后一期价格恢复旬报。生猪、鸡蛋收购价格为旬报,每月5、15、25日采集价格上报。

5、经济作物价格监测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

(五)重要能源价格监测

煤炭价格监测。煤炭价格监测包含对化肥用煤、混煤价格的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化肥用煤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姜堰化肥厂。

混煤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在主城区选择有代表性的经营企业或用煤企业一家。

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

煤炭监测品种为:白煤、烟煤(化肥用煤、混煤)。

主要监测指标:煤炭价格监测上报大宗用煤企业购进价或经营企业销售价。

4、采报价时间

每月25日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

5、价格监测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

(六)主要粮油批发市场价格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兴化粮食交易市场

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

粮油批发市场主要监测品种为:小麦、稻谷、面粉、大米、大豆、食用油、玉米。监测交易市场各品种成交价格。

4、采报价时间

每月5、15、25日上报。

5、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

(七)主要钢材交易市场价格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泰州市春旭贸易有限公司

3、主要监测品种及指标

主要监测圆钢、螺纹钢、线材、板材、镀锌管、工字钢、槽钢、角钢等品种交易市场成交价格。

4、采报价时间

每月10日、20日上午10点前上报。

5、具体品种、规格及采报价要求见附表

(八)建材价格监测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泰州市价格监测中心

2、主要监测品种

地材、木材、黑色及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油漆、化学材料、防水、保温材料、水泥及其制品、安装工程材料等当地主销品种。

3、监测指标

选择品质中等偏上的大众化建材产品交易价格。

4、采报价时间

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上季度建材预算价格。

5、具体上报品种、规格、表式按省价格监测中心要求执行。

(九)医药价格监测

具体监测办法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70号)、《泰州市医药价格监测办法》(泰价监(2006)221号)执行。

(十)水电气工程材料价格监测

具体监测办法按《泰州市水电气工程材料价格监测办法(试行)》(泰价监(2006)157号)执行。

三、重要时期价格监测制度

(一)重大节日时期的市场价格监测制度

1、监测目的:掌握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大节日市场价格动态,为政府调控节日市场提供依据。

2、监测内容:节日前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市场价格及供求情况,各级政府采取的调控政策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等。

3、报送单位:市价格监测中心及各市(区)物价局。

4、报送时间:元旦:上年12月28日、元月4日;春节: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七、正月初八;五一节:4月28日、5月8日;国庆节:9月28日、10月8日。

(二)重大项目价格调整前后的价格监测制度

1、监测目的:了解并掌握重大项目价格调整前后的相关价格变化,为政府调控物价提供支持。

2、监测内容:主要在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前后,监测与出台项目相关的市场动态和市场反映以及出台项目对各方面的影响等。

3、报送单位:市价格监测中心及各市(区)物价局。

4、报送时间:根据各地情况或由市物价局确定。

四、监测预警

各市(区)物价局在做好监测商品(服务)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正在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分析发展趋势以及价格变动对各方面的影响情况,为领导科学处置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价格异动事件提供参考。

要加强市场价格动态情况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预警工作的指导,要求监测点遇到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经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市场商品出现集中购买、抢购、价格明显变动、货源断档等价格异常波动征兆和迹象时,各市(区)物价局应立即启动预警工作预案,自动进入预警状态;监测点应每天报告所经营商品和服务的供求、价格变动情况。

具体办法按照《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五、分析预测

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形势,每月、每季度、半年、全年对本地价格形势、各类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做出综合分析。

要加强价格动态分析工作,及时、准确报送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要围绕政府关注、社会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数据、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的调研报告;要跟踪重要经济、价格政策的出台,反馈政策执行效果和各方反映,积极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六、信息发布

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将通过《泰州价格信息网》和泰州市物价局短信平台向社会及有关方面公布,并逐步实现在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所有需要公布的价格监测信息均需经市价格监测中心负责人审核,重要价格信息的公布需经市物价局分管局长审核。

七、考核制度

为了提高价格监测水平,保证价格监测质量,市局将对价格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达)。考核内容包括报表、分析材料上报的时间、质量等。对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市局将进行表彰。监测经费的下拨与监测任务量、考核结果挂钩。

八、本制度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九、本制度由泰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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