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物价局,各市级医疗机构,市级医药公司: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7)15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我省实际用药情况,现补充公布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增补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鉴于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不同通用名称和配方的口服复方制剂是否应执行统一价格存在意见分歧;复方谷氨酰胺颗粒剂尚无国家正式标准;玻璃酸钠小规格注射剂(5mg:0.5ml,8.5mg:0.8ml)执行的质量标准不同;骨肽大输液与小水针执行的质量标准不同。为此,决定撤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128号)中规定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复方谷氨酰胺颗粒剂、玻璃酸钠小规格注射剂(5mg:0.5ml,8.5mg:0.8ml)、骨肽大输液(100mg:100ml)价格。鉴于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热淋清颗粒使用头花蓼提取物专利,同意热淋清颗粒与热淋清胶囊之间不执行差比价,决定撤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追风透骨片等189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103号)中规定的热淋清颗粒价格。生产经营上述撤消药品价格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我局申报审批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三、鉴于北京同仁堂生产的裹金衣安宫牛黄丸不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现行中成药价格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该药品属于市场调节价药品。
四、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5元。
五、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6月20日起执行,过去制定公布的上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07年6月7日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