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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价(2007)3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15

施行日期:200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为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纠正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6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06年度收费年审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本市凡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等收费单位(含所有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都必须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定样式、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三)对于国家已公布调整的收费标准和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是否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四)收费单位是否按《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增列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包括总的收费收入与支出情况,各项收费的收入情况与支出情况;

(六)收费单位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关于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是否亮证收费;

(七)《收费许可证》是否遗失、转借、伪造、涂改、复印;

(八)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7]215号)要求,对《收费许可证》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发;

(九)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审验的其他与收费行为相关事项。

三、年审时间安排:

年审时间从2007年6月1日起至7月30日。

四、年审工作要求:

(1)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开展年审工作,分管局长要亲自抓,责任部门具体抓,层层抓落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年审工作计划,做好参加年审工作人员的动员工作,防止年审工作走过场。

(2)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开办事制度,向收费单位公布年审时间、地点、程序、要求,为收费单位及时办理年审手续。

(3)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做好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有关统计报告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局将另文下发。各区县(自治县)2006年度的收费统计情况推迟至今年7月3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重庆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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