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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衡水市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衡价成字〔200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07

施行日期:2007-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局各科、室、所、中心:

《衡水市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水市物价局
  二○○七年八月七日

衡水市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河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冀价成字(2004)第 5 号)、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冀价成字(2007)1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价格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为获得定调价真实成本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价格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工作规程。

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调价前必须进行价格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价格听证的,必须进行成本监审。

对尚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对于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某些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价格成本监审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时进行成本监审。

第四条 成本监审实行价格成本监审领导小组负责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主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本队和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成本监审工作由价格成本调查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成本监审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成本监审人员须持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价格成本监审证》。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自正式监审之日起至出具监审结论报告并送达经营者三十个工作日完成(重大项目或者复杂行业的价格成本监审时间,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因经营者提供资料不全的顺延。

第六条 组织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业务科室在收到经营者的定调价费申请后,经研究确定拟调整价费(含试行期满正式制定价费)的,填写《定调价费成本监审转送书》,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和该科室主管局长批准后连同经营者的定调价费申请报告一并转送成本调查队。

2、成本调查队收到业务科室转来的有关资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发出补充材料再审的通知。初审合格的,发出定调价成本监审通知书。

3、制定成本监审工作方案,确定成本监审小组组成人员,报主管局长批准。

4、按确定的监审方案对经营者提供的审计报告、固定资产现值价格认证报告、会计报表、账簿、发票凭证、生产记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文本等资料进行审核。

5、监审结束后,由成本监审小组写出结论报告书,经队长签字报送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批准。重要的成本监审项目结论报价格成本监审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提交成本监审领导小组裁定。

6、制作统一编号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交主管业务科室和经营者。

第七条  组织实施定期成本监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本调查队根据省物价局成本队委托的成本监审项目和商本局相关业务科室,制定年度定期成本监审工作计划,确定监审项目、监审时间,并报主管局长、局长批准。

2、按成本监审计划向被监审单位发出定期监审通知书,注明监审对象、监审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实施日期和所需成本资料。

3、制定监审工作方案,确定审核小组组成人员,并报主管局长批准。

4、按确定的监审方案对被监审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固定资产现值价格认证报告、会计报表、账簿、发票凭证、生产记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文本等资料进行审核。

5、成本监审依据被监审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核算中对其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及时告知被监审单位,并认真听取其合理意见。

6、成本审核小组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成本核算表,并写出结论报告书,经队长签字报送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或价格成本监审领导小组批准。被监审单位对成本监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提交价格成本监审领导小组裁定。

7、制作统一编号的定期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交被监审单位和通报相关科室,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应通报物价检查所。

第八条 成本监审执行按价权分级监审的原则。特殊情况市局成本调查队可委托县(市区)成本调查队对市级价权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进行监审。

对市级管理权限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需委托县级物价局监审的,属于定期监审项目,由市局成本队向县级物价局下达委托监审通知书,并提出具体要求。属于定调价监审的,县级物价局要向市局成本队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物价局研究同意后,由市局成本队向县物价局发出成本监审委托通知书。县级物价局收到委托通知书后,方可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委托项目的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结论报告上报市局成本队批准后方可作为定调价依据。

第九条 对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及其它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成本监审和定调价工作任务的,由成本调查队与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实施成本监审,保证定调价工作的时效性。

第十条 业务科室报批经成本监审的定调价文件时,应将成本监审结论作为附件,一并呈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业务科室应将印发的定调价文件提供给成本调查队,由成本调查队对定调价项目实施成本监审及定调价结果等情况进行年度统计汇总,并上报省成本调查队。

第十二条 成本调查队应当建立监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持续记录、分类建档、资料完整”的原则,做好成本监审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有关资料由成本调查队妥善保管,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成本调查队和相关人员不得泄漏经营者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成本监审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如有违反本规程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衡水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河北省衡水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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